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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清单>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2016年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标准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
文件依据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
备注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说明: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