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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清单>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2016年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征收标准 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电费、水费的5%到8%,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最高不得超过10%
文件依据 〔64〕财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苏财综〔2001〕2号,苏财综〔2001〕25号,苏财综〔2001〕34号,苏价服〔2012〕159号
备注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说明: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