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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2)防洪保安资金
征收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1‰收取
文件依据
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财税〔2014〕122号、苏政办发〔2014〕117号、苏财综〔2015〕2号,苏财综〔2016〕22号
备注
自2016年1月1日起免征
说明: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