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每平方米10元或每块砖0.05元。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5% | ||
文件依据 |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苏财综〔2003〕153号,苏财综〔2008〕43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6] 11号,苏财综[2016] 7号 | ||
备注 |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