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