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除市场监管领域以外,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市场监管领域的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自然资源领域的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法院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税务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自然资源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应急管理部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市场监管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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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达到最短公示期
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省、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信用修复申请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守信承诺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送达地址确认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1、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在线提交。
2、申请人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线上办理 江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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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达到最短公示期
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信用中国”和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政执法机构 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决定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件 1份 除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行政处罚 查看 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原件/电子 1份 除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行政处罚 查看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电子 1份 除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行政处罚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58号令) 2023年1月13日 规定了信用信息修复的定义、方式、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内容,明确了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1、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
2、申请人到设区市或区、县(市)等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政务服务大厅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线下申请。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线上办理 江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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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完成变更登记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省、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信用修复申请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守信承诺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送达地址确认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1、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在线提交。
2、申请人到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作出移出决定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线上办理 江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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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完成变更登记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25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原件/电子 1份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查看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原件/电子 1份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查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 原件/电子 1份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查看 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 原件/电子 1份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2024年5月16日 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申请人通过书面材料向作出列入异常名录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异常名录的线下申请。
2、申请人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移出异常名录的申请。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作出准予移出或不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准予移出的,同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线上办理 江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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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企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企业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企业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
纳入失信期限届满的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省、设区市法院 18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信用修复申请书(或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 电子 1份 仅限法院 查看 守信承诺书 电子 1份 仅限法院 查看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复印件/原件 1份 仅限法院 查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证明 结案通知书或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电子 1份 仅限法院 查看 申请人同意解除失信书面材料 查看 因审判监督、破产程序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企业中止执行材料 查看 案件终本后,经查询两次以上无可供执行财产材料 查看 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裁定书 查看 其他符合信用修复相关材料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通过,2017年1月16日修订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工作,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期限、不得纳入情形、记载和公布的信息、公布方式、删除情形等作出规定。 失信被执行企业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通过邮寄或线下向执行法院直接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修复材料。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同意删除失信被执行企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公开网”自收到执行法院推送的删除失信被执行企业信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被执行企业名单信息删除。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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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严重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严重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设区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17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电子 1份 仅限税务部门 查看 诚信纳税承诺书 电子 1份 仅限税务部门 查看 税法遵从情况证明 电子 1份 仅限税务部门 查看 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完税凭证 电子 1份 仅限税务部门 查看 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电子 1份 仅限税务部门 查看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税务部门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2021年12月31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申请人通过书面材料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线下申请。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信息公布;不予受理或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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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满3年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3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25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表 原件/电子 1份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查看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原件/电子 1份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查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 原件/电子 1份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查看 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证明材料 原件/电子 1份 仅限自然资源部门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2024年5月16日 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申请人通过书面材料向作出失信认定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线下申请。
2、申请人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作出准予移出或不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准予移出的,同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线上办理 江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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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未再发生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作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20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提前移出申请书 电子 1份 仅限应急管理部门 查看 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应急管理部门 查看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应急管理部门 查看 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应急管理部门 查看 信用承诺书 电子 1份 仅限应急管理部门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2023年8月8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不予提前移出。 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江苏)在线提交。或者通过书面材料向作出失信认定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线下申请。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修复信息统一推送到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线上办理 江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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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达到最短公示期
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
部门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省、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数量 备注 示例样表 信用修复申请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守信承诺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送达地址确认书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电子 1份 仅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 序号 依据名称 颁布时间 具体内容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1、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在线提交。
2、申请人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线上办理 江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线下办理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专窗(专区) 查看详情 我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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