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市内迁移是指在全市城镇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公民在城镇有未登记户籍的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可同意让父母或子女(未成年子女除外)户口迁入立户,一处合法稳定住所迁立一户。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与子女之间(包括女婿和儿媳)相互投靠,其中子女投靠父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不需有合法稳定住所。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与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在建制镇还包括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自住的单身公寓,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非住宅用房,但整栋、整层楼房或部分区域设计为多户独立成套,每户户内设有专门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且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入住生活,未用于生产、办公、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的商品房。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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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派出所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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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