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一、新生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新生儿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本民族文字,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三)自造字;(四)外国文字;(五)汉语拼音字母;(六)阿拉伯数字;(七)符号;(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三、新生儿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新生儿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姓名填写不规范的,应到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四、新生儿登记的民族,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应当依据父母共同签署的《江苏省公民登记民族成份申请表》予以确认并登记。 五、在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为外文的,要提供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申请人信息
  • 所属行政区划
  • 所属派出所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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