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1、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新生儿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向出生时所在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户口均在本市,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地为灭失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或者单位、社区家庭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4、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姓名填写不规范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公民到签发单位申请换发。申报户口登记人的民族,只能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所需材料

所列材料上传到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户籍地派出所,凭网上预约受理号和所列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预约办理窗口当场办理。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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