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320121016000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000141095334332012101600002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000141095334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2楼D区D14商务局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1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商经〔2014〕933号)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境外投资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投资资金来源说明(涉及增资的需要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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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加盖印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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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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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实质性变更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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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实质性变更需要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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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投资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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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事项变更说明(非实质性变更需要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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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有关部门申请。 |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审核并作出决定 |
| 3 | 许可 | 1工作日 | 予以许可的发放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投资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投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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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1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商经〔2014〕933号)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境外投资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 地 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3楼A区A19商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519-8690059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常州市商务局 0519-8690058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19-81285205 |
| 地址 | 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9-88311859 |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