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320121016000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156W3320121016000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49156W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综合窗口D21 |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中午值班,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六,周日提供预约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1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商经〔2014〕933号)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境外投资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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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尽职调查报告(并购企业需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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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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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并购企业需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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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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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加盖印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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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章程(或合同、协议)(新设或并购企业类需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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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新设企业需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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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
| 2 | 审查 | 1工作日 | 审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投资证书》。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投资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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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1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商经〔2014〕933号)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境外投资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69820237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2-68633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