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320121016000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42A332012101600002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42A |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商务局窗口(府西路1号一楼C09)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1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商经〔2014〕933号)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境外投资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事项变更说明(非实质性变更需要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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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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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加盖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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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投资资金来源说明(涉及增资的需要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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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实质性变更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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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实质性变更需要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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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投资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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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并初审 | 0工作日 | 受理材料,依法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 2 | 处室审核 | 0.5工作日 | 依法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
| 3 | 签发 | 0.5工作日 | 签发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投资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投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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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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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1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商务厅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商经〔2014〕933号)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境外投资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对属于备案管理情形的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境外投资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0501039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6663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