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经营场所的证明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经营场所的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备注 |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备注 |
|
|
| 3 |
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
| 备注 |
|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备注 |
|
|
| 5 |
经理、计调人员履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经理、计调人员履历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备注 |
|
|
| 6 |
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
|
申请人自备
|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二、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
| 备注 |
|
|
| 7 |
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
| 备注 |
|
|
| 8 |
企业章程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企业章程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备注 |
|
|
| 9 |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说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