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江苏省互联网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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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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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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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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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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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江苏省互联网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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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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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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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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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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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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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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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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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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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6月1日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一、允许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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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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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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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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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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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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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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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互联网上网服务内容;原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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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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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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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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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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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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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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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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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互联网上网服务内容;原件上传。 |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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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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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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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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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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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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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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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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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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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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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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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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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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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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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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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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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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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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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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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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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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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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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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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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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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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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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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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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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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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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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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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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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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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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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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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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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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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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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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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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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公示结果(声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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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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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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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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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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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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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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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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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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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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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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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绘制的场所平面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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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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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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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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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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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电脑绘制的场所平面分布图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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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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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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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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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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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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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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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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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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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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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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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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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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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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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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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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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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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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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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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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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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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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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消防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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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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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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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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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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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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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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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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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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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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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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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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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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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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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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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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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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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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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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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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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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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场所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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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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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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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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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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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场所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验收单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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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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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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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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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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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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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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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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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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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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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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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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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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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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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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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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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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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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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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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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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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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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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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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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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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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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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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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网络地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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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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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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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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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网络地址登记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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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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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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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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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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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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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电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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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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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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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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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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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房屋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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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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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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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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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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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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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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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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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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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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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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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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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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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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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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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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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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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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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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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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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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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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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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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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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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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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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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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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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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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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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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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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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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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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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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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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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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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商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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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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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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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6月1日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一、允许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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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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