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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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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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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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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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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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行政许可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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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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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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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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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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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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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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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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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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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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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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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设区市、省管县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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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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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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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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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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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设区市、省管县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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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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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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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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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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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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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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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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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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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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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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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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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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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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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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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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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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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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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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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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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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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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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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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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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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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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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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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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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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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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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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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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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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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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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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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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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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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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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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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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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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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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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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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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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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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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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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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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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工程设计方案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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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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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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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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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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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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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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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3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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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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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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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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