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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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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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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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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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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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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行政许可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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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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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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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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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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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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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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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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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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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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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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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辖市(省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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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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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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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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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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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省辖市(省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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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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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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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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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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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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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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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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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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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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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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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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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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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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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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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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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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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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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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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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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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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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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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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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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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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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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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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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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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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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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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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单位材料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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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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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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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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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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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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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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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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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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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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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单位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含签字或盖章页);
3.本单位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批文等);
4.原乙级单位增加业务范围的,需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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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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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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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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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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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人员材料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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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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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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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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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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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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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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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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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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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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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人员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六个月内新聘用人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现申报单位社保证明复印件(军队或高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可不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3.业绩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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