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带有申办者签名的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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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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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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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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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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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带有申办者签名的设立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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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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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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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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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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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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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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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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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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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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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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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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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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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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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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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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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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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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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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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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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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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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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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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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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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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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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文化艺术活动中的主要业绩和能够体现其文化艺术水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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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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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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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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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文化艺术活动中的主要业绩和能够体现其文化艺术水平的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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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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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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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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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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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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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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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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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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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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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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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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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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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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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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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章程草案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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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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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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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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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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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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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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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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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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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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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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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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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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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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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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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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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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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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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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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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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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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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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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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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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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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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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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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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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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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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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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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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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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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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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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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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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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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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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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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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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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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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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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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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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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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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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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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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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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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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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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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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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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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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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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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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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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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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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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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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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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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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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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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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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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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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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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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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