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1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399P3000121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399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商务局B011号窗口、237办公室(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1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7.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守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
备案制度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备案制。从事拍卖业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仍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管理仅适用于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业务,若企业业务范围超出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区范围,则需按正常途径办理许可手续。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从事拍卖业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仍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取得许可。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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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3 |
符合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4 |
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5 |
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6 |
由全体投资人署名的拟设公司章程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7 |
企业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网上受理及审核 | 1工作日 |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无纸化版本预先审核,确认申请事项内容及递交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审批人核验后做出审批结果。 | 审核不同意,需要退回重新修改数据再次上报;审核同意,领取拍卖许可证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时限压缩要求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增补依据
-
http://fms.mofcom.gov.cn/article/lingzxz/pmy/202204/20220403304478.shtml
咨询方式 | 0518-85868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
-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商务局B011号窗口、237办公室(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0518-85868065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