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21005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550232674U232201432100501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核验申请材料原件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550232674U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中心一楼C区人才专区516室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3月1日-7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6日-10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非江苏省户籍(包括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港澳台户籍、国内其他省份户籍等情况);2、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3、每年在江苏省工作(创业)实践不少于6个月;4、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①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②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获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居住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 设定依据
-
根据苏人社发【2011】418号文件要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一)非本省户籍;(二)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创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四)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四)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六)已婚者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的原件; (七)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证明等); (八)有效健康状况证明(6个月内有效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九)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十)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获“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和省“双创计划”资助者还应交验和提供获得资助的证明文件原件。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住证》主证申请成功后可为其非本省户籍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准,下同)的子女申请《居住证》副证,申请时须交验和提供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五)、(六)、(八)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随行子女还需交验和提供出生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25-83232590 |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2360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