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变更)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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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54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052E2000117054002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无 中介服务 无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052E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B区21-2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关于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吸收合并注销有关事项的提示:自2023年4月1日零时(指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的落款时间)起,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事项时,应如实准确提供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所发布的吸收合并联合公告截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模式执行。)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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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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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变更) 1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作出决定 发新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
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企业依法终止、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问:
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范围以其取得的资质许可为准。
问:
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上述两种情形,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问:
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
“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问:
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问: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新设立事项): (1)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2二级资质标准⇒1.2.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3三级资质标准⇒1.3.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问:
建筑业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吸收合并注销有关事项需要注意什么?
答:
自2023年4月1日零时(指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的落款时间)起,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事项时,应如实准确提供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所发布的吸收合并联合公告截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模式执行。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78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1868671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8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施工单位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B区21-24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78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1868671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8 监督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