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2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0400006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文化和旅游厅C26、C27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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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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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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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1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注销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注销批复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666号修改)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421332,025-8366641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