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2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09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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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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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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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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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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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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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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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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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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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按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 受理 |
2 | 审核 | 6工作日 | 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 | 审核通过 |
3 | 许可 | 1工作日 | 按照《行政许可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7项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第78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