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2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1000007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文化和旅游厅C26、C27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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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单位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事项,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确保证书有效期内正常开展证书所记载业务,业务对应网站等载体功能完善并保存有关数据备查,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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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网络文化经营”字样;企业章程必须是最终的版本的章程或附有最终的章程修正案,必须有所有股东签字且盖有工商查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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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诺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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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服务器租用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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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企业章程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网络文化经营”字样;企业章程必须是最终的版本的章程或附有最终的章程修正案,必须有所有股东签字且盖有工商查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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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和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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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一级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简历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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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业务发展说明(包括业务发展计划及技术方案、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单位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事项,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确保证书有效期内正常开展证书所记载业务,业务对应网站等载体功能完善并保存有关数据备查,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查看更多 |
9 |
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单位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事项,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确保证书有效期内正常开展证书所记载业务,业务对应网站等载体功能完善并保存有关数据备查,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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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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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2 | 审查 | 5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 通过或不予通过 |
3 | 决定 | 2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3项 设立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1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