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许可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2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1000007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文化和旅游厅C26、C27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本单位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事项,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确保证书有效期内正常开展证书所记载业务,业务对应网站等载体功能完善并保存有关数据备查,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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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副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网络文化经营”字样;企业章程必须是最终的版本的章程或附有最终的章程修正案,必须有所有股东签字且盖有工商查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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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诺说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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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服务器租用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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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章程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网络文化经营”字样;企业章程必须是最终的版本的章程或附有最终的章程修正案,必须有所有股东签字且盖有工商查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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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和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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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一级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简历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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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业务发展说明(包括业务发展计划及技术方案、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本单位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事项,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确保证书有效期内正常开展证书所记载业务,业务对应网站等载体功能完善并保存有关数据备查,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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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本单位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事项,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确保证书有效期内正常开展证书所记载业务,业务对应网站等载体功能完善并保存有关数据备查,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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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 审查 5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通过或不予通过
3 决定 2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3项 设立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申请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网络音乐,应提供3名以上音乐人的签约证明、代表作品和版权证书,或者提供与音乐公司的合作协议、作品、版权证书;申请网络表演,应提供3名以上表演者的能力证书,工作简历,表演作品等,根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表演者必须与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签定表演协议。申请企业可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提供与演出经纪机构签定的合作协议证明等;申请网络演出剧(节)目,应提供表演团体或个人的相关证明、合作协议,或者提供3个以上舞台剧(节)目演出和产品合法来源证明;申请网络动漫,应提供3个以上动漫产品合法来源证明。申请企业应当配备适应所申请项目经营的专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每个项目应提供4名以上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三个月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提供购买设备合同或租用协议;提供面积不低于100㎡、使用期不少于1年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
问:
批准申请人经营许可后,发现其在申请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应该如何处置?
答:
根据审批程序中的第十项“撤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对于审查时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进行处置。
问:
经营范围中的展览、比赛活动是指什么?
答:
经营范围中的展览、比赛活动是指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申请人为自身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举办展览、比赛活动应同时申请此项经营范围,不可只申请展览、比赛活动经营范围。
问:
什么是网络表演?应如何判断企业是否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
答:
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网络表演进行管理。 含有多种内容的网络音视频平台中包括网络表演的,则可以判断其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即某一直播间或(短)视频发布号提供的主要内容是网络表演,则可以判断其包含网络表演经营活动。
问: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答: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41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文化和旅游厅C26、C27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41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