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2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2200003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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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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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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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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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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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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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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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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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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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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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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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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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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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5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查通过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或不予通过决定 |
3 | 决定 | 2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1、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发放涉外、涉港澳台地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书 2、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许可决定 |
审批结果样本 |
许可决定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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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