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2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2200004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由符合资质的单位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已取得举办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批文,因演出场地变化而申请的变更。举办单位需携带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变更场地)、原批准文书、场地证明、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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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
查看更多 |
3 |
原批准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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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1工作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同意受理,或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审核通过或退回。 |
3 | 许可 | 0.5工作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许可决定 |
审批结果样本 |
许可决定 ![]() |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