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节目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节目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202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2300005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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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批准文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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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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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 审查 0.5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通过或不予通过
3 决定 0.4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许可决定
审批结果样本 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42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