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20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2300006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原批准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提供 |
查看更多 |
4 |
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提供 |
查看更多 |
5 |
场地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1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2 | 审查 | 0.5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通过或不予通过 |
3 | 决定 | 0.4工作日 |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许可决定 |
审批结果样本 |
许可决定 ![]() |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