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营业性演出变更时间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涉台营业性演出变更时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202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2400005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由符合资质的单位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已取得举办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批文,因演出时间变化而申请的变更。举办单位需携带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变更时间),原批准文书,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场地证明。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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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场地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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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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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批准文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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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 审查 0.5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通过或不予通过
3 决定 0.4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许可决定
审批结果样本 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42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