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203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200012203100005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文化和旅游厅C26、C27窗口
办理时间 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法定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注销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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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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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0.5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查通过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或不予通过决定
3 决定 0.4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注销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此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42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文化和旅游厅C26、C27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