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80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68002002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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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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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省辖市文物局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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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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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协议草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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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复制、拓印文物目录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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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复制、拓印方案及论证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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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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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专家论证 | 3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文物复制、拓印有关标准。 | 出具专家意见 |
4 | 审查 | 2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5 | 决定 | 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关于XXX的批复》;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送达《关于 XXX的意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的批复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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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469989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