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6801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2000168016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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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省辖市文物局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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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处理博物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的目录清单和照片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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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家初审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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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专家论证 3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出具专家意见
4 审查 2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5 决定 2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关于XXX的批复》;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送达《关于 XXX的意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65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41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41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