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8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68018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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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须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
查看更多 |
2 |
省辖市(省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参观对象管理机构的意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具体参观计划和确保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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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5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查通过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或不予通过决定 |
3 | 决定 | 4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 1、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的批复(意见)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的批复(意见)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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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款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52项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1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人及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