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802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16802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5)的证明资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4)》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6 |
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7 |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8 |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9 |
省辖市(省管县)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专家论证 | 3工作日 |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意见》《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申请单位现场情况进行论证。 | 出具专家意见 |
4 | 审查 | 2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5 | 决定 | 3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关于XXX的批复》;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送达《关于 XXX的意见》。 |
6 | 制证发证 | 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的批复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1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