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22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722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文化和旅游厅C26、C27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2、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3、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4、在同类项目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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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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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2 | 审核 | 178工作日 | 依法审核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依法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通知公告 |
审批结果样本 |
通知公告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42006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