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22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722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2、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3、已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4、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5、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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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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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2 | 审核 | 178工作日 | 依法审核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依法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通知公告 |
审批结果样本 |
通知公告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42006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