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000822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2000822004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关于对申请对象予以奖励的申请(含公示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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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对象在举报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为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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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1工作日 材料齐全
2 审核 6工作日 依法审核
3 决定 1工作日 依法决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779875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779875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