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22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000822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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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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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2 | 审核 | 6工作日 | 依法审核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依法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通告 |
审批结果样本 |
通告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779886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