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203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32012203300003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文化和旅游厅C26C、27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法定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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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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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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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基金会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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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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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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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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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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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同意受理,或一次性补正告知或不予受理。 |
2 | 审核 | 5工作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审核通过 |
3 | 许可 | 2工作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