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2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320822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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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2 | 审核 | 6工作日 | 依法审核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依法决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表彰×××的决定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表彰×××的决定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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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469940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