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321022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审核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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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定考古出土文物收藏单位材料要求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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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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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定 | 8工作日 | 依法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指定**遗址(或墓葬)出土文物收藏单位的意见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指定**遗址(或墓葬)出土文物收藏单位的意见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469989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