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JS0168009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2JS0168009002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271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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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省辖市文物局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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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迁移或拆除历史建筑的具体方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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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5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查通过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或不予通过决定
3 决定 2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1、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41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41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