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7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75000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南通市姚港路52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①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②身体条件应当符合“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③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④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要求的,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⑤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⑥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⑦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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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军队任职鉴定、资历证明、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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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原渔业船员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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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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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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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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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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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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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3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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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0513-8353422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