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2001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32072001200001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97号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取得部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 2、于每年2月10日前提出新增补贴机具品目建议。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需求统计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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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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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 2 | 审查 | 28工作日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通知 |
| 审批结果样本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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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025-83275255;信件: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97号;电子邮件:jsnjzfc@126.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