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6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000116009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B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四)在 http://ywxt.sthjt.jiangsu.gov.cn:18181/solid-waste/main/view/index/index.html#/ 上填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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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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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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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体(危险)废物产生、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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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废物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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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废物移出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委托处置废物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内容要求包含废物名称、类别(含八位码)、数量、处理处置方式、执行期限)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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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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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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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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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材料受理 | 5工作日 | 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 收件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
2 | 发函征求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5工作日 | 转移申请表及申报信息符合法定要求 | 关于XXX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 |
3 | 出具许可意见或复函 | 5工作日 | 收到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回函意见 | 关于xxxx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许可意见或关于xxxx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XXXX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意见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XXXX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意见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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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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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10;qq群:81657277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