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601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650A2000116011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650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B10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固体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固体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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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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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体废物产生、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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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废物接收单位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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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废物移出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委托处置废物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内容要求包含废物名称、数量、处理处置方式、执行期限)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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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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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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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2工作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受理通知书
2 复函征求意见 10工作日 复函转移地征求回函 回函
3 决定意见 10工作日 根据回函确定 转移决定意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XXXX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意见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XXXX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意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常见问题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手续?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手续。
问: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由哪些部门受理?
答:
在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单位应提供经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的纸质申请材料。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25-83666210;qq群:81657277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B10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10;qq群:81657277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