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6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00011601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09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并已进行网上申报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mee.gov.cn ) 进行网上申报,予以受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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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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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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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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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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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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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5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不符合要求退件,并说明原因 | 是/否 |
2 | 审查 | 5工作日 | 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材料满足许可要求 | 同意/不同意 |
3 | 审批 | 5工作日 | 满足条件则批准 | 批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XXX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
审批结果样本 |
XXX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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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1)电话咨询:025-83666209 (2)邮件咨询:heguanju@jshb.gov.cn (3)信件咨询:请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09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107;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