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6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650A2000116013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650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09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并已进行网上申报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mee.gov.cn ) 进行网上申报,予以受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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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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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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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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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5工作日 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不符合要求退件,并说明原因 是/否
2 审查 5工作日 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材料满足许可要求 同意/不同意
3 审批 5工作日 满足条件则批准 批文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XXX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审批结果样本 XXX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025-83666209 (2)邮件咨询:heguanju@jshb.gov.cn (3)信件咨询:请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09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107;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09窗口
咨询方式
  • (1)电话咨询:025-83666209 (2)邮件咨询:heguanju@jshb.gov.cn (3)信件咨询:请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09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107;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