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6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000116016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9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每次试验前,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野外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试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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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展野外示踪试验的书面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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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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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开展野外示踪试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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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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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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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 | 正式受理 |
2 | 审查 | 10工作日 | 符合审批条件 | 正式审查,形成批复意见 |
3 | 批复盖厅章 | 3工作日 | 批复盖厅章 | 批复盖厅章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XXX项目放射性野外示踪批复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1)电话咨询:025-83666209 (2)邮件咨询:heguanju@jshb.gov.cn (3)信件咨询:请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10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25-86266107;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