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1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320816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生态环境厅B10窗口(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306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季(3月1日~7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5:30~18:00;秋冬季(10月~2月):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二、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园区管委会,参照环保部发布的规划编制指南编制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三、经自查分别达到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中提出的阶段性目标的可申请考核验收。 四、经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科技局共同推荐。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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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创建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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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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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园区为省级开发区的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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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园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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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创建规划和技术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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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所在设区市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园区创建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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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满足以上两条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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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验收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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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所在设区市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园区推荐审查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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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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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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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公布XXX园区为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函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公布XXX园区为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函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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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办法>等制度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13〕23号)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生态市、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 【规范性文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 。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整改报告。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于6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验收。 【规范性文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 验收、命名、监督等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拟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工业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示范园区创建申请, 经三部门同意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创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符合本办法各项要求, 达到《标准》和《建设规划》目标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制示范园区验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2),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商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6266123;信件:邮寄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电子邮件:jcy@jshb.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邮寄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