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16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320816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需现场查勘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办理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北楼1205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给与举报人奖励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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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相对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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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举报人姓名开户银行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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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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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6557655;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