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6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321016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生态环境厅B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考试:(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中专学历,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核物理、放射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核物理、放射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它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核物理、放射化学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工作满6个月,或取得其它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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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盖章的含照片的报名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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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XXX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合格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XXX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合格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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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局令第39号)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规范性文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规范性文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14号)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9,邮件:379882437@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